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,保险机构和人员应真实、全面的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内容并提示风险,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,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。平安人寿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,用优质服务,与客户温暖相伴。
近日,平安人寿唐山中支客户S先生收到了15万元的理赔款,这笔重疾先赔的款项令S先生及其家人既庆幸又感动,对于平安人寿提供的便捷、暖心服务大加赞赏。
案例介绍:
S先生几年前曾为自己和孩子投保了平安的万能型产品,年缴保费约1万余元。但交费期间,身边亲朋好友经常以“商业保险白交钱、理赔费劲、不如买基金”的观念劝说其退保,这使S先生对于自己购买的保险产生了疑虑并萌生退保念头。
唐山中支服务人员了解情况后,主动联系S先生为其梳理保险责任,并对保单权益逐一耐心解答,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,服务人员还将退保带来的保障中断和经济损失向S先生一一讲解沟通,这才打消了S先生心中疑虑,选择继续交费。
2024年5月,S先生体检时发现甲状腺指标异常,并在后续复查中确诊为甲状腺癌。他想到了自己在平安人寿投保的保单,立即致电95511报案申请理赔,经公司审核,S先生本次确诊为甲状腺癌,术后病理报告支持该项诊断,并于提交理赔的次日即审核结案,赔付重疾保险金15万元,并豁免保费3.6万元。收到理赔款后,S先生对平安人寿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,表示庆幸自己保留了这份保障,在风险来临的关键时刻,为整个家庭雪中送炭!
案例分析:
正所谓“风险不来谁都好,风险来了跑不了”,当真要直面风险的时候,才惊讶的发现,我们毫无抵抗风险的能力。而保险正是面对未来风险的一道屏障。通过本案不难发现,S先生如果当初听信了他人之言直接退保,不仅会承担经济上的退保损失,还会失去这份保险保障。
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,应当遵循公平互利、协商一致、自愿订立的原则,并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除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,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。此外,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承担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义务,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。
在本案例中,当S先生对购买的保险产生疑惑时,平安人寿的工作人员积极主动为S先生详细介绍保险责任,保障客户知情权,由客户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保留该张保单,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。
案例启示:
保险合同签订是服务的开始,理赔是服务的见证。消费者应在结合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保险产品,并充分了解保单权益,不要轻信他人,切记退保需谨慎,避免因退保面临以下风险:
1、经济损失:退保通常会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,根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,犹豫期之内可以退还全额保费,但是超过犹豫期退保,只能退还现金价值。
2、保障损失:保单退保后,原有的保险保障将立即失效。如果在此期间发生意外或疾病,将不能获得赔付,所有损失均需客户自行承担。
3、法律风险:目前非法代理退保情况较多,导致部分消费者上当受骗,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保障损失,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信息泄露等法律风险。
(平安人寿唐山中支)